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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设备工艺流程围(选矿操作规程)

来源:www.zhongliu99.net  时间:2022-12-20 10:15   点击:214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选矿操作规程

1.第三方机构在每次开展安全监管前,将选派的专家组名单及检查时间提前以拟派专家确认函的方式书面征求安监局意见。

2.安监局审核同意后向第三方机构出具回复函,第三方机构根据回复函方可进入企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3.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应分四个季度进行。

   (1)第一季度对协议范围内企业进行全方位、不留死角的安全检查。

   (2)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是对第一季度所查出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在进行专项检查的同时,继续进行全面检查。

   (3)第四季度是对协议范围内企业进行年终全面安全检查。

    4.第三方机构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在由安监部门召集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监部长、车间主任、班组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检查结果反馈培训会议,专家组将检查出来的问题逐一进行反馈,同时相关人员可以对专家的结果提异议,通过讨论最后确定检查结果,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5.第三方安全监管工作完成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的检查、复查报告和检查、复查过程中完整的音视频资料一并提交安监局。

    四、工作要求 

   (一)第三方机构工作要求

1.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工作。

2.第三方机构参与安全监管是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帮助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3.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派专家组人员应覆盖化工工艺、非煤矿山、设备、电气仪表、自控、选矿、有色冶金、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等专业。

    4.第三方机构在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工作完成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科学严谨的检查报告和检查过程中企业有关违法、违章音视频光盘资料一并提交安监局,安监局依据检查报告所列内容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整改书到期后,第三方机构要进行专门的复查,复查过程中要继续开展全面检查,复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安监局出具书面的复查报告和音视频光盘资料,同时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检查、复查报告要全面负责。

5.第三方机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检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开展与检查无关的工作。

    6.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和上报旗安监局的实施方案开展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工作。

    7.若第三方机构违反上述要求,达旗安监局将责令其整改,如第三方机构未按时整改,旗安监

2. 选矿操作规程最新版

一般存放一段时间的话应该是在4-6% 如果刚运到的湿砂可达10-15%不等.

水洗砂指的是一种天然的硅砂,经水洗、分级而成的原砂,其含泥量(质量分数)≤ 1.0%。

1、硅砂,又名二氧化硅或石英砂。是以石英为主要矿物成分、粒径在 0.020mm-3.350mm 的耐火颗粒物,根据开采和加工方法的不同分为人工硅砂及水洗砂、擦洗砂、精选(浮选)砂等天然硅砂。

2、水洗砂是天然砂送入洗砂机进行清洗,清洗后的成品就是天然砂,砂石原料通过水洗的过程,能使其成品粒度得到有效的规范,成品粒度可按用户的需求进行组合和分离出各种规格的沙子。

3. 选矿工艺流程

萤石矿选矿设备主要包括鄂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充气式浮选机,烘干机,搅拌桶,螺旋分级机,摆式给料机等设备组成。萤石矿选矿工艺流程是先对萤石矿进行粗破碎、细破碎,通过斗式提升机、给料机送到球磨机进行物料粉碎,使其粒度达到0.074-0.4mm,通过分级机对物料进行分级洗选作业,通过搅拌桶进行搅拌、高频筛筛分,送入充气式浮选机进行精选和扫选作业,浮选后的颗粒矿石进行浓缩、沉淀。最后一首工序是烘干,通过烘干机对物料进行烘干,得到成品萤石粉,可直接装车销售(郑州华昌机械公司愿协助您投产)

4. 选矿设备流程

砂金矿洗选厂采用跳汰机作为砂金矿的粗选设备,摇床作为对跳汰机粗精矿进行精选的精选设备。跳汰机与摇床配合使用完成对砂金矿的洗选和提取作业 。砂金矿的洗选和提金主要方法就是重选法,由于黄金在砂金矿中呈游离状态,而黄金与砂石的比重差也十分明显,因此采用重选法从砂矿中提取黄金是最理想最高效的方法,在砂金选矿流程中,跳汰机一般作为粗选或扫选设备,而摇床只能作为精选设备。

一般的砂金选矿流程是筛分-跳汰-摇床-混汞。

也有地方的低品位砂金矿选矿采用溜槽作为粗选设备,跳汰机作为扫选设备,混汞筒或摇床作为精选设备。实际上砂金矿的选矿工艺和选矿设备的配置都是需要根据具体的矿石性质以及特点来确定的,并不是所有的砂金矿都采用同一种选矿工艺和选矿设备就能获得最佳洗选效果的,因此建议你选择专业厂家,让专业工程师为您配备选矿流程和设备。

5. 选矿作业流程

一般使用重选法选择锡矿;  锡矿重选的依据也是重力选矿的原理,根据锡与废石的比重差进行分选,由于砂锡矿中锡与废石的比重差较大,利用重选的方法和设备即可获得很好的选矿效果,同时就有高效,节能,环保等优势,设备投资小,运营成本低,是锡矿选矿的理想选择。  锡矿重选的设备主要是跳汰机,有时为了提高微细粒级锡矿的回收率,也会用到摇床。砂锡矿重选的工艺流程为:筛分-跳汰-脱水。对于单体解离度较低的砂锡矿往往需要经过两次重选的工艺:筛分-跳汰机-棒磨-跳汰-脱水。  重选法选别砂锡矿是目前最理想,最经济,最有效的锡矿选矿方法,砂锡矿重选设备投资小,运营成本低,对环境无污染,在各大砂锡洗选厂和采锡船上均采用筛分-重选的方法处理砂锡矿,选矿效果良好,应用十分普遍。

6. 选矿生产工艺流程

选矿工艺流程:

选矿生产线一般分为磁选法和浮选法两种不同的选取作业方式。

具体流程如下:给矿机将开采的矿石送入颚式破碎机进行初步破碎,粗破后的矿石由圆锥破碎机破碎至合理细度后经由提升机、给矿机均匀送入球磨机进行粉碎、研磨。研磨出的矿石进入分级机内,分级机借助固体颗粒比重不同在液体中沉淀速度不同的原理,对矿石混合物进行洗净、分级。

经过洗净和分级的矿物混合料在经过磁选机时,由于各种矿物的比磁化系数不同,经由磁力和机械力将混合料中的磁性物质分离开来。

经过磁选机初步分离后的矿物颗粒再被送入浮选机,根据不同的矿物特性加入不同的药物,使得所要的矿物质与其他物质分离开。在所要的矿物质被分离出来后,因其含有大量水分,须经浓缩机的初步浓缩,再经烘干机烘干,即可得到干燥的矿物质。

选矿设备组成: 

   选矿生产线由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球磨机、分级机、浮选机或磁选机、浓缩机和烘干机等主要设备组成,配合给矿机、提升机、传送机可组成一条全自动化的专业生产线。

7. 选矿安全技术规程

选煤厂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煤厂(包括筛选厂)在生产、操作和管理上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筛选厂、选煤厂,也适用水煤浆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隐患accident potential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违章指挥command against rules

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3.3 违章操作operation against rules

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3.4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

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5 防护措施protection measures

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6 危害因素hag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因素。

3.7 絮凝剂flocculant

加入具有分散固体的液体中,使细颗粒聚集形成絮团的药剂。它适用于各种污水净化处理。

3.8 洗水闭路循环closed water circuit

煤泥水经过充分浓缩、澄清后,煤泥在厂内回收,澄清水全部循环使用的煤泥水流程。

3.9 尾矿场slurry pond

又称尾煤场。是处理尾煤水的构筑物。

3.10 加压过滤机pressure filter

将过滤机装入特制的密闭压力容器内,充入压缩空气在过滤介质两侧产生压差而进行过滤的设备。

3.11捞坑dredging sump

又称斗子捞坑。构成洗水循环系统之一的水池,沉淀在其中的煤泥或末煤用脱水斗式提升机连续地排出,水池的周边或旁侧有溢流堰,可流出澄清水。

3.12 覆土造田land reclamation

在矸石层或塌陷区上覆盖土壤造田的过程。选煤厂排放的矸石充填塌陷坑或排到沟、洼处,再覆盖好土,达到种植的目的。

3.13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low voltage protection

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3.14 粉尘dust

粒度细到足以在空气中悬浮的固体物料颗粒。

4总则

4.1为规范选煤厂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制定本规程。

4.2从事选煤生产和选煤厂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4.3选煤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4.4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选煤厂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矿务局(集团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监督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投入,并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

4.5选煤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4.6选煤厂必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安全生产内容必须纳入经济承包责任中,并定期检查考核。

4.7选煤厂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职能机构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4.8选煤厂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4.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4.10选煤厂必须编制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冻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11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12选煤厂发生事故后,矿长(矿井型选煤厂)和选煤厂厂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5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

5.1 工业厂区

5.1.1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5.1.2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5.1.3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5.2作业场所

5.2.1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5.2.2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5.2.3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5.2.4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5.2.5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5.2.6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5.2.7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5.2.8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5.2.9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走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5.2.10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在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5.3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5.3.1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

5.3.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5.3.3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5.3.4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b)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c)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d)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5.3.5瓦斯量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b)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c)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d)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e)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5.3.6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一旦发现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药,必须立即谨慎取出,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5.3.7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必须设置集水池,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5.3.8地下煤仓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应当开挖排水沟渠,并保持通畅。

5.3.9选煤厂的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5.3.10浮选药剂库的罐体、闸阀、地下管路,应当经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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