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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吊具(塔式起重机吊具()应进行一次检查)

来源:www.zhongliu99.net  时间:2022-12-21 07:21   点击:221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塔式起重机吊具()应进行一次检查

(1)日检。   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由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3)月检。   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漏、压力、温度、振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经观测对起重机的结构、支承、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整机技术状态,检查确定异常现象的故障源。   (4) 年检。   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挑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 4 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内容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感官检查;另一种是利用测试仪器、仪表对设备测控。 4.1 感官检查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查很大部分凭检验人员通过看、听、嗅、问、摸来进行。《起重机械检验规程》(2002)296号所规定的起重机械检验项目中占总项目70%以上是感官检验。通过感官的看、听、嗅、问、摸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直观诊断,来获得所需信息和数据。   看:通过视觉根据起重机械结构特点,观察其重要传动部位、承力结构要点、故障现象源兆。 听:通过听觉分析出起重机械设备各部位运行声音是否正常,判断异常声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过嗅觉分辨起重机械运动部位现场气味,辨别零部件的过热、磨损、过烧的位置。   问:向司机及有关人员询问起重机运行过程中,易出故障点,发生故障经过、类别。判定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   摸:通过用手触摸起重机运行部件,根据温度变化、振动情况,判断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质。 4.2测试仪器的检查   根据国内外起重机械发展趋势,现代化的应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已在起重机械设计和使用中广泛推广。在起重机械运作状态下,利用监测诊断仪器和专家监控系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监)测,随时掌握起重机技术状况,预知整机或系统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 4.3起重机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   (1)吊钩。   检查吊钩的标记和防脱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钩有无裂纹、剥裂等缺陷;吊钩断面磨损、开口度的增加量、扭转变形,是否超标;吊钩颈部及表面有无疲劳变形、裂纹及相关销轴、套磨损情况。   (2)钢丝绳。   检查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钢丝绳固定端的压板、绳卡、契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是否超标。   (3)制动装置。   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动器的拉杆、弹簧有无疲劳变形、裂纹等缺陷;销轴、心轴、制动轮、制动摩擦片是否磨损超标,液压制动是否漏油;制动间隙调整、制动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体、筒缘有无疲劳裂纹、破损等情况;绳槽与筒壁磨损是否超标;卷筒轮缘高度与钢丝绳缠绕层数能否相匹配;导绳器、排绳器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滑轮。   滑轮是否设有防脱绳槽装置;滑轮绳槽、轮缘是否有裂纹、破边、磨损超标等状况,滑轮转动是否灵活。   (6)减速机。   减速机运行时有无剧烈金属摩擦声、振动、壳体辐射等异常声音;轴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动有缺损等状况;减速机润滑油选择、油面高低、立式减速机润滑油泵运行,开式齿轮传动润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车轮。   车轮的踏面、轮轴是否有疲劳裂纹现象,车轮踏面轮轴磨损是否超标。运行中是否出现啃轨现象。造成啃轨的原因是什么。   (8)联轴器。   联轴器零件有无缺损,连接松动,运行冲击现象。联轴器、销轴、轴销孔、缓冲橡胶圈磨损是否超标。联轴器与被连接的两个部件是否同心。 4.4 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1)超载保护装置。   超载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符合设计要求,液压超载保护装置的开启压力;机械、电子及综合超载保护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类型起重机防超载发生倾翻的安全装置。通过增幅法或增重法检查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性,并检查力矩限制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极限位置限制器。   检查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升降机构、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能否发生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运行的动力源。   (4)防风装置。   对于臂架根部铰接点高度大于50米的起重机应检查风速仪,当达到风速设定点时或工作极限风速时能否准确报警。露天工作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应检查夹轨器、铁鞋、锚固装置各零部件是否变形、缺损和它各自独立工作的可靠性。对自动夹轨器,应检查对突发性阵风防风装置与大车运行制动器配合实现非锚定状态下的防风功能与电气联锁开关功能的可靠性。   (5)防后倾翻装置。   对动臂变幅和臂架类型起重机应检查防后倾装置的可靠性,电气联锁的灵敏性,检查变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缓冲器。   对不同类型起重量、运行速度不同的起重机,应检查所配置的缓冲器是否相匹配,并检查缓冲器的完好性、运行到两端能否同时触碰止挡。   (7)防护装置。   检查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护栏、护板、爬梯等是否完备可靠,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绕伤人的、开式传动;联轴器、链轮、链条、传动带等转动零部件有无防护罩,起重机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员外露部位有无防护栏,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起重机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 4.5电器控制装置   (1)控制装置。   应检查电气配件是否齐全完整,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无松动、无卡阻;供电电缆有没有老化、裸露;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应可靠;起重机上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气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相适应。对裸线供电应检查外部涂色与指示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对软电缆供电应检查电缆收放是否合理;对集电器要检查滑线全长无弯曲,无卡阻接触可靠。   (2)电气保护。   在起重机进线处要设易于操作的主隔离开关,起重机上要设紧急断电开关,并检查能否切断总电源。检查起重机电源与各机构是否设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及特殊起重机的超速、失磁保护。检查电气互锁、连锁、自锁等保护装置的齐全有效性。检查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电气设备接地、金属结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与金属结构均应有可靠的接地(零)保护。 4.6 金属结构   应检查主要受力构件是否有整体或局部失稳、疲劳变形、裂纹、严重腐蚀等现象。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有无明显的变形开裂。螺栓或铆固连接不得有松动、缺损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是否有足够的预紧力。金属结构整体防腐涂漆应良好。 4.7 司机室   应检查司机室的悬挂与支承连接牢固可靠性,司机室的门锁和门电气联锁开关、绝缘地板与干粉灭火器应配置齐全有效。对于有尘、毒、辐射、噪声、高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起重机应检查是否加设了保护司机健康的必要防护装置。司机室照明灯、检修灯必须采用36V以内的安全电压。 4.8 安全标志   应检查起重机起重量标志牌,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是否悬挂在明显部位。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吊具、台车、夹轨器、滑线防护板、臂架、起重机平衡臂、吊臂头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桥式起重机端架外侧等,是否按规定要求喷涂安全标志色。

2. 起重机起吊物件时,一定要进行试吊,试吊高度为( )

第一条 起重吊装前,现场指挥人员应向参加吊装作业的人员讲明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现场负责人组织对吊装现场进行检查保证达到下列要求:

  (一)随车吊性能完好,固定支撑及辅助安全设施有效。

  (二)吊具满足作业要求。

  (三)安全措施全面落实,警戒区域明确划分。

  (四)工件重量应满足现场随车吊额定起重量的要求。

  (五)环境条件满足作业要求。

  第三条 吊装时应平稳操作,多台随车吊吊装同一物件时,应协同一致,工件固定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第四条 吊装时吊物上不得有人或浮置物,作业人员不得在工件下面、随车吊吊臂下和受力索具附近及其他有危险的地方停留。

  第五条 吊装大型工件使用的牵引绳过道路时,距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5米,并加醒目标志。与带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电气安全规程,并搭设护线架,以保证安全。

  第六条 进行高空吊装作业时,吊装人员下得攀沿牵引绳或其它绳索上下。施工人员所带的工具应拴保险绳,防止脱落。

  第七条 起重作业中,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指挥人员应选择好指挥位置,确保随车吊操作人员和司索人员能够清楚的看到指挥信号。

  (二)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四)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地面人员、设备的安全。

  (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起重吊装作业中,随车吊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随车吊吊装超载或重量不清 的工件及埋置物件。

  (三)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放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四)工件捆绑、吊挂不牢或下平街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五)无法看清场地、工件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六)随车吊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工件不应该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吊作业。

  (七)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工件、吊篮、吊具和吊索悬挂在空中。

  (八)在随车吊工作时,不得对随车吊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九)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吊装过程中,任何部位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同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加强现场警戒,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工件长时问处于悬吊状态。  

  第九条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吊装工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工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装工件捆绑应牢靠,吊具和吊装工件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多人捆绑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四)因特殊情况进入工件下万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司机联系,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人员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工件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六)不得绑挂起吊重量不清、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压地下或与地面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七)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工件时,应捆绑牵引绳。

  (八)人员与工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工件就位时, 应用牵引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条 起重吊装作业用的绳索不得拴绑在生产设备及管线上,不得穿越交通要道、架空电力线路的上方。

  第十一条 在厂内通道或消防通道上进行起吊作业时,应事先向消防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二条 夜间在通道上进行起吊作业,应在道路两端设红灯及标志牌。

  第十三条 在地面上的钢丝绳与电焊机导线交叉时,应有绝缘保护措施,防止漏电烧坏钢丝绳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敞开式高温或有毒腐蚀性液体容器盛装超过80%时,不得起吊。

3. 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必须检查以下哪些内容

第1条 塔吊司机应受过专业训练,按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要求其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该机械的构造、各安全装置的作用及其调整方法,掌握该机械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

第2条 塔吊必须有持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非司机人员不得操作,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司机酒后及患病时,不得进行操作。

第3条 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并向上固定好,重点检查各转动机构应正常,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第4条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第5条 起吊前应进行空载运转,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器。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6条 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第7条 作业时,应将驾驶室窗户打开,注意指挥信号,驾驶室内应有防火防触电安全措施。

第8条 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超荷载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第9条 起吊重物时绑扎应平稳、牢固,不准斜拉斜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物品,不准起吊埋在土里或冻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须用帛笼或钢丝绳绑fL$固后方可起吊。

第10条 雨天起吊,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11条 有物品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起重工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12条 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开关时,应提前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端不得小于互米。

第13条 多机作业时,应注意保持各机的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所悬挂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14条 通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雾、雷雨天,应停止作业。

第15条 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部,吊钩、小车应移到吊臂根部,臂杆不应过高,应须向风源,放松回转制动器,卡紧轨钳,切断电源。

第16条 司机必须认真做好起重机的使用、维修、保养和交接班的记录工作,定期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做好设备"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第17条 自升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回)吊运物件时,平衡重心必须移至规定位置。

(2)专用电梯每次限乘3人,当臂杆口转或起重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3)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好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顶升高度,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4)顶升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应严格听从信号指挥。

(5)顶升时,应把起重小车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使吊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将回转部分制动住,严禁回转臂杆及其他作业。

(6)顶升到规定高度时,必须先将塔身附着在建筑物上方可继续顶升。

(7)顶升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的力距紧固,爬升套架滚轮与塔身应吻合良好,左右操纵杆应在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顶升机构电源。

第18条 履带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地面必须平坦、坚实,起重机工作、行驶或停放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停放在斜坡上,操作前左右履带板应全部伸出。

(2)竖立塔身应缓慢,履带前面要加铁楔垫实。当塔身坚到90度时,防后倾装置应松动,塔身不得与防后倾装置相碰。

(3)严禁带负荷行走,空车行走时塔身应稍向前倾,行驶中不得急转弯及旋转上体,转弯半径过小,应分次转弯,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作业结束后,应将塔身放下,并将旋转机构锁好。

4. 塔式起重机操作前检查()均应符合标准

起重机距离输电线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m/电压(KV) <1 ,1--15, 20 --40 ,60 --110, 200 沿垂直万向 1.5 , 3.0 , 4.0 , 5.0 , 6.0

5. 作业时应检查起重吊装所使用的起重机

起重机安全作业的三大重要构件(制动器、钢丝绳和吊钩)。

起重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垂直提升和水平搬运重物的多动作起重机械。又称天车,航吊,吊车。

轮胎起重机的主要特点是:其行驶驾驶室与起重操纵室合二为一、是由履带起重机(履带吊)演变而成,将行走机构的履带和行走支架部分变成有轮胎的底盘,克服了履带起重机(履带吊)履带板对路面造成破坏的缺点,属于物料搬运机械。

桥式起重机是横架于车间、仓库和料场上空进行物料吊运的起重设备。由于它的两端坐落在高大的水泥柱或者金属支架上,形状似桥。桥式起重机的桥架沿铺设在两侧高架上的轨道纵向运行,可以充分利用桥架下面的空间吊运物料,不受地面设备的阻碍。它是使用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起重机械。

6. 使用单位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检查时

2.2进行吊钩升、降,吊臂回转、行走试验应符合1.1-1.4条。在进行吊钩升、降试验时重物悬空停留后,再重复慢速升、降,重物不应有下滑现象。

2.3对于动臂式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臂在中间工作幅度,提升相应的额定起重量,将吊臂起到最小工作幅度,再落到原来位置,进行制动试验(此项只限于原厂规定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对于小车式变幅的塔式起重机,要在最大工作幅度,提升相应额定起重量的重物到最小工作幅度,往返3次。

2.4上述试验合格后,分别在最大、最小、中间工作幅度,进行提升、行走、回转联合作业试验。

3超载试验

3.1超载的静态试验:

a夹紧夹轨器

b由额定载荷110%开始,逐次增加到125%,将重物提升离地200mm,停留10min,重物对地距离应保持不变。

c静态试验后,应检查金属结构的变形,制动及传动机构的紧固变化情况。

3.2超载的动态试验,以额定起重量的110%进行下列动作

a吊钩做提升、制动、和下降制动试验。

b吊臂变幅的制动试验(原厂规定不允许带载变幅的不试)。

c提升重物至10M高度,作左、右回转并制动。

d单向试验合格后,做提升、回转两项联合作业试验。

7. 塔式起重机吊具与索具检查要求

的要求

①吊钩未安装钢丝绳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扣10分

②吊钩磨损、变形达到报废标准扣10分

③滑轮、卷筒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扣4分

④滑轮及卷筒磨损达到报废标准扣10分

⑤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扣10分

⑥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不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扣5~10分

钢丝绳防脱装置

吊钩应设有防钢丝绳脱钩的装置。

JGJ196吊钩的报废标准

6.3.2吊钩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 表面有裂纹

2.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3. 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4.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 钩身的扭转度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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