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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机械事故(矿山开采事故)

来源:www.zhongliu99.net  时间:2022-12-20 18:25   点击:96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矿山开采事故

这个问题要这样理解:

首先,煤矿事故有哪些类别?井工煤矿井下事故有水、火、矿压(顶板)、机电、通风等各类事故;地面事故有因采空区塌陷造成的房屋、桥梁、公路、铁路等建筑物构筑物垮塌事故等。露天煤矿事故主要有水、火、设备、滑坡等类别。甚至还有因煤矿矸石山滑坡造成房屋和人员被埋这种类别的地面事故。

其次,煤矿事故造成的具体危害以及如何抽象理解?煤矿上述各类事故造成的具体危害各不相同。但抽象出来,其造成的危害一是人员伤亡,二是财产损失,三是环境破坏。

其三,煤矿事故造成的危害与交通安全事故及其他行业事故的危害进行对比,可以更好理解这一问题。煤矿事故造成的危害有其自身特点,有和其他行业事故造成的危害相同的地方,也有和其他行业事故造成的危害不同的地方。煤矿是资源开采类企业,其事故主要是在打破环境平衡的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其事故造成的危害一是和人有关系,二是和环境有关系,其三,当然和钱(财产损失)有关系。

2. 矿山开采事故案例分析

法律上的定义:越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称为非法开采,具体如下:

1、越层越界开采:采掘范围超出本矿《采矿许可证》(副本)上载明的矿界、可采煤层.

2、私挖滥采:煤矿上讲的证照齐全才能进行生产,如果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开采,那就是私挖.滥采的概念也好理解,国家根据煤层的赋存情况规定了一定的采区回采率(薄95%、中厚90%、厚85%),你不采用一定的采煤工艺就达不到这个回采率,低于规定就是滥采,由国土资源局进行监控.(大部分私营煤矿都达不到的,)

3. 挖矿遭遇重大事故

60天。

按规定,发生之日起60天内出具报告,但是需要延长的,发生之日起,到最后一天提交时间不得超过120天。

矿难,指在采矿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通常造成伤亡的危险性极大。世界上每年至少有几千人死于矿难。矿难发生的频率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在2003年,中国生产了世界约35%的煤,但在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上却占约80%。

4. 采矿安全事故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

(一)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

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5. 矿山开采事故案例

祁连山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县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漳县公司存在越界开采石灰岩矿行为,导致其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罚没款共计7251.07万元。

此前,漳县公司违法越界开采近十年,对当地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曾多次被当地有关部门处罚,但屡禁不止。去年,该公司被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并被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

除被合计罚没超7000万元,漳县公司未来还将面临索赔。曾用迷彩网掩盖,土地处罚决定书显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调查发现,漳县公司越界开采矿山资源近十年,直至2020年5月结束,越界开采的水泥用石灰岩矿资源量总计达2014.50万吨。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的“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等相关条款。

因此,根据相关条款,以水泥用石灰岩矿原矿每吨3.01元计算,漳县公司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共计6063.65万元,同时,被处以20%的罚款,即1212.73万元。

祁连山公告披露,扣减已被原漳县国土资源局已处罚的25.31万元,漳县公司共计被罚没7251.07万元。

祁连山是中国建材集团旗下企业。漳县公司则是祁连山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拥有苟家寨石灰岩矿和盐井乡灯笼坪粘土矿的采矿权。

漳县公司此前的越界开采行为十分恶劣,甚至被生态环境部作为警示案例进行过通报。通报显示,去年9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漳县公司进行现场督察时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11年、2013年起,就在盐井乡灯笼坪粘土矿和苟家寨石灰岩矿采矿权范围外进行开采,越界开采面积分别达0.0425平方公里和0.3619平方公里。其中苟家寨石灰岩矿越界开采面积已接近采矿权面积的两倍。

2013年至2016年间,漳县公司因越界开采问题先后3次被漳县国土资源局处罚,但屡禁不止,既未退出越界开采区域,也未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

2015年,漳县公司声称已退出苟家寨石灰岩矿超矿界范围并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但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漳县公司进行现场督察时发现,漳县公司所称情况并不属实,甚至还用迷彩网遮盖开采区约7000平方米面积的土地,掩盖生态环境治理不力之实。或将面临公益诉讼如今,漳县公司不仅被罚款,还将面临索赔。去年11月4日,漳县公司违法采矿案被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列为挂牌督办案。12月28日,甘肃省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

祁连山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2月27日,甘肃省检察院发布相关公告,因漳县公司存在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支持起诉。甘肃省检察院拟决定对漳县公司发起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截至报告报出日,程序尚处于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反馈阶段。

至今,祁连山还未更新该诉讼相关情况。对于祁连山面临的公益诉讼,方正律师表示,行政处罚是由于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罚款将上缴国库。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额将根据损害生态环境或矿产的时间、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赔款将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对于相关环境修复工作,祁连山在年报中也表示,将“认真制定整改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总体要求和时间进度,积极迅速推进生态环保督察问题各项整改工作”。

漳县人民政府官网显示,3月24日,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已受理灯笼坪水泥配料用粘土矿、苟家寨水泥用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件显示,漳县公司拟分别投资137.91万元和2608.83万元于灯笼坪和苟家寨项目,其中环保投资占比分别达40.1%和17.79%,将用于喷播植草、植树种草等绿化工程。

对于漳县公司面临的诉讼,祁连山在年报中称,此公益诉讼给公司带来的影响目前尚无法估计。

6. 矿山特大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法11人死亡已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矿山事故一般都是责任事故,分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量刑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矿山开采事故分析报告

矿山开采不当会带来地面塌陷,资源浪费,还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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