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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植保无人机信息(植保无人机信息变更)

来源:www.zhongliu99.net  时间:2022-12-23 20:30   点击:230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植保无人机信息变更

可以转手卖掉,但需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根据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及时通过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注销该无人机的信息;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变更后的所有人必须对无人机进行实名制登记。

无人机可以转让,但转让后必须及时注销已实名的信息。

2. 无人机植保证

  1、报考时间:原则上固定在每个月第三周周末或每个月第四周周末安排考试,植保工报考时间一般为考试时间前15天截止报名,特殊情况的视报名人数另灵活安排考试时间。

  2、报名材料:报名申报植保工职业资格的学员报名须上交身份证正反两扫描件、2寸相片彩照电子版、植保工名单汇总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地址、工种、单位)等信息。

  3、考试形式: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方式,满分为100分,60及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参加技能操作考核,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分项打分,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3. 无人机植保介绍

例如常锋的天马-2A燃油直驱植保无人机

1、其操作简单。

植保无人机在田头地埂就能升起降落,在几米低空飞行可在视距范围内控制飞行喷洒效果,非常适合用在各类复杂地形农田和不同种类高矮的农植物与树林,相邻农田种植不同农作物情况下也可精准的喷洒,配备先进的导航自驾系统可以通过手机地面站设计飞行路线实现植保无人机自主喷洒农药。

2、速度快,效率高。

农田病虫来势非常凶猛,人工喷洒效率不够,大面积灾害来时无法扑灭,目前植保无人机喷洒是传统的人工喷洒速度的百倍,完全可以逐步取代传统的人工喷洒农药作业。

3、喷洒均匀和雾化效果好。

利用植保无人机向下的强烈旋转气流在喷洒农药时可以在翻动和摇晃农作物的同时,在农作物形成一个的紊流区,可以非常均匀地喷洒农药,因此能将部分农药喷洒到茎叶背面和根部,这是目前人工和其他喷洒设备无法做到的喷洒质量,由于无人机下旋风力集中而有力,农用无人机采用超细雾状喷洒比较容易透过植物绒毛的表面形成一层农药膜均匀而有效的杀灭害虫。

4、环保效果好。

省水,省药,减少污染,喷洒农药无人机作业省药百分之三十,省水百分之九十,能有效解决农药残留及土壤,水源污染问题,喷洒农药用量少,环保效果好,规模化喷洒方式有利于政府植保部门对农作物质量的把控,减少对环境和农作物的污染,喷洒时也不会影响远处操作的人身体健康,劳动强度也大大降低。

4. 植保无人机监管平台

根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无人机驾驶航空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御air2 属于低于7kg的轻型无人机,以下范围为管控飞行区域: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核电站、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国道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的管控空域。

未经批准,轻型无人机禁止在上述管控空域飞行。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第三十七条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应当于飞行前1日15时前,向所在机场或者起降场地所在的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批复。国家无人机在飞行安全高度以下遂行作战战备、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飞行任务,可适当简化飞行计划审批流程。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轻型、植保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但需向综合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动态信息。

所以

1、微型、轻型在适飞区域飞行无需驾照,无需申请飞行计划。轻型、植保无人机无需申请飞行计划,但是需要报备。

2、在管控区域飞行,需持证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申请飞行计划,如AOPA或者ASFC,都是可以的,具体能否批准要看情况而定。

3、管控区域飞行,没有申报飞行计划就是黑飞,不管你有没有证。

5. 植保无人机信息变更原因

物业总换名字,是因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换一家,总是换来换去也不是解决问题的,物业公司应该为小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保证小区环境卫生,车辆通行秩序,小区绿化带的浇水施肥喷药,保障业主家的防盗安全,防火安全,业主下班回家有个温馨的感觉,物业把管理用在小区的规划建设中发挥重要优势,不过频繁更换物业的名字,频繁更换只能说明物业管理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不满。

6. 植保无人机参数设置

产品类型 六轴飞行器

产品定位 专业级

飞行载重 300000g

悬停精度 启用D-RTK:

水平±10 cm,垂直±10 cm

未启用D-RTK:

水平±0.6 m,垂直±0.3 m(雷达功能启用:±0.1 m)m

飞行速度 最大作业飞行速度:7 m/s

最大平飞速度:10 m/s

飞行高度 4500m

轴距 2145mm

其它参数

产品尺寸 2858 mm×2685 mm×790mm(机臂展开,桨叶展开)

2030 mm×1866 mm×790 mm(机臂展开,桨叶折叠)

1170 mm×670mm×857 mm(机臂折叠

7. 无人机植保经营范围

厂家:河南长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位于河南郑州,是一家专注于民用航空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已获得中国民航局中南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无人机研究院“长空”无人机商标所有权。

现已开发出有效载荷在10—55公斤级别的植保无人机和工程动力、航拍监测用无人机产品,

现已累计获得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专利23项、外观专利6项、软件著作权3项。

公司经营产品包括:

1、长空-20飞控系统;

2、长空农药喷洒管理系统;

3、多旋翼系列植保无人机;

4、直升机系列植保无人机

5、航拍无人机、电力巡线无人机、飞行零部件。  

公司业务包括:植保服务、航空拍摄、水利利用、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电力巡线及航空测绘等  行业内最大规模的服务团队:  长空航空拥有行业内最大规模的市场服务团队,分为服务专家和服务工程师,总人数达48人,分布在全国6个服务大区,随时为客户提供维修、配件、技术等服务工作。  完善的服务网络:  长空航空拥有行业内覆盖最广、服务半径最短的服务网络。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建立60余家长空航空无人机特约服务网点,为长空航空无人机用户打造了全面、周密、高效的服务保障网。

8. 植保无人机备案流程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

  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9. 植保无人机实名制登记

中国民用航空局安全专员、机场司司长刘春晨17日在中国(长春)通用航空发展大会上表示,近年来我国通用航空(简称通航)业务发展迅速,截至2019年6月底,我国通航机场数量已达239个,首次超过运输机场数量(238个)。

通用航空业是以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为核心,涵盖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市场运营、综合保障以及延伸服务等全产业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具有产业链条长、服务领域广、带动作用强等特点。通俗地讲,通用航空就是除去商业航空后民用航空其他部分。

据了解,截至2019年6月底,我国通航企业已达460家,通用航空器2562架。短途运输、空中游览和医疗救护等通用航空新兴消费领域,正在成为我国通航发展的新生动力。以空中游览为例,我国2018年有100多家企业实际开展了空中游览作业,全年飞行7万多架次,载客近18万人。

刘春晨说,近年来,迅猛发展的无人机产业正为我国通航业务发展带来新动力,我国无人机保有量和无人机运营企业数量都在快速增长。截至2018年底,我国无人机实名登记数量已超过30万架,生产厂家超过1200家,型号超过3300个,无人机运营企业超过5000家,经营性飞行37万小时。

刘春晨还透露,我国正在四川省进行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改革试点,旨在为全国低空空域的有效使用提供解决方案,试点范围正在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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