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压路机下陡坡
压路机驾驶技巧:
1.上坡碾压时,压路机起步、停止和加速都要平稳,避免速度过高或过低。
2.上坡碾压前,应使混合料冷却到规定的低限温度,而后进行静力预压,待混合料温度降到下限(120℃)时,才采用振动压实。
3.下坡碾压应避免突然变速和制动。
4.在坡度很陡情况下进行下坡碾压时,应先使用轻型压路机进行预压,而后再用重型压路机或振动压路机进行压实。
5.作业或行驶中紧急制动时,必须先踏下主离合器踏板以切断动力,然后再踏制动踏板,否则易损坏制动器;解除时,应先松制动踏板,然后再松主离合器塌板以恢复行驶。
6.对于带差速锁死装置的压路机,在正常作业时应将差速锁死装置置于差速位置,以便于机器转向,并可避免损坏路面;当机器陷入泥坑或有较大石块阻住后轮使后轮打滑时,可将差速锁死装置置于锁死位置,以帮助机器克服后轮打滑并越过障碍。
7.上坡前换挡变速时必须停机,下坡时应挂低速挡。
8.高速行驶时严禁急转弯。
9.几台压路机联合作业时,其间距应大于3m,以免发生碰撞或造成转向困难。
10.应避免远距离行驶;需要远距离转场时,应用其他车辆运载。
扩展资料:
压路机又称压土机,是一种修路的设备。压路机在工程机械中属于道路设备的范畴,广泛用于高等级公路、铁路、机场跑道、大坝、体育场等大型工程项目的填方压实作业,可以碾压沙性、半粘性及粘性土壤、路基稳定土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层。压路机以机械本身的重力作用,适用于各种压实作业,使被碾压层产生永久变形而密实。压路机又分钢轮式和轮胎式两类。
操作规则:
1、作业时,压路机应先起步后才能起震,内燃机应先至于中速,然后再调制高速。
2、变速与换向时应先停机,变速时应降低内燃机转速。
3、严禁压路机在坚实的地面上进行振动。
4、碾压松软路基时,应先在不振动的情况下碾压1~2遍,然后再振动碾压。
5、碾压时、振动频率应保持一致。对可调整您的振动压路机,应先调好振动频率后再作业,不得在没有起震情况下调整振动频率。
6、换向离合器、起震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应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
7、上、下坡时,不能使用快速档。在急转弯时,包括铰接式振动压路机在小转弯绕圈碾压时,严禁使用快速档。
8、压路机在高速行驶时不得接合振动。
9、停机时应先停振,然后将换向机构置于中间位置,变速器置于空档,最后拉起手制动操纵杆,内燃机怠速运转数分钟后熄火。
2. 压路机下陡坡能不能来震动
首先要握紧方向盘,压路机要想走直线,必须在车上找两个点。这两个点只能自己找,然后用这两个点定你的前进方向,如果去掉一个点,那么压路机的行走就不直。压路机压路是有重叠的,一般把方向打直,自然就压直了。如果可以的话,可以使用压路机直线行走与智能洒水的核心控制器PLC进行了程序整体布局与模块化编程,使之能有效对压路机直线行 走与智能洒水的相关功能进行控制。 压路机直线行走与智能洒水的核心控制器PLC对压路机行走系统的深入研究,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压路机行走系统,利 用闭环控制原理,解决了传统压路机在压实过程中出现的直行难题,对压路机的 液压转向系统,蟹行系统进行分析,提出一种有创新性的、更有效率的压路机方 向控制方法,以便能更好实现转向与直行的功能,为司机驾驶压路机提供了极大 的方便。压路机操作规程
1、必须在压路机前后、左右无障碍物和人员时才能进行才能起动,严厉禁止民工等闲杂人员在设备周围乘凉或休息。
2、起动压路机经试运行确认正常,且制动、转向灯工作机构性能完好,压路机方可进行作业。
3、轮胎压路机需进行将轮胎压调整到规定的作业压力范围,全机各个轮胎气压一致。
4、作业时应注意各仪表读数,发现异常,必须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严禁带病作业。
5、对松软的路基及傍山地段的初压,作业前必须勘查施工现场,确认安全后,压路机方可驶入作业。
6、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路堤的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向侧外侧碾压。
7、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起前后距离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行驶时,其间距不得小于20m。
8、必须在规定的碾压路段外转向,不允许压路机在惯性滚动的状态下变换方向。严禁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9、必须遵照规定的碾压速度进行碾压作业,在碾压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碾压速度,不得中途停机。
10、三轮压路机在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差速锁止装置,特别在转弯时严禁使用。
11、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压路机在坡道上行驶禁止换档,下坡时禁止脱档滑行。
12、严禁用牵引法拖动压路机,不允许用压路机牵引其它机具。
13、严禁在压路机没有熄火、下无支垫、三角木的情况下,进行机下检修。
14、压路机应停放在安全、平坦、坚实并对交通及施工作业无妨碍的地方。停放在坡道上时,前后轮应置垫三角木。
15、在进行路面作业时,压路机前后轮的刮板,应保持平整良好。碾轮洒水机刮泥人员应与操作手密切配合,必须跟在碾压轮行走的后方,要注意压路机转向。
16、振动压路机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改变行驶方向、减速或停驶前应先停止振动。 (2)起振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在坚硬路面行走时候严禁振动。 (3)碾压松软路基。应先在不振动的情况下碾压1-2遍,然后再振动碾压。 (4)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不得在急转弯时用快速档;严禁在尚未起振情况下调节振动频率。
17、压路机操作人员必须充分考虑到机械的视线死角,严厉禁止存在盲目现象和侥幸心理驾驶机械。
18、、压路机碾压路肩时,应注意安全,不得盲目直接贴边碾压;在雨雪等特殊条件下应充分考虑机械附着性能,防止机械滑溜。
3. 压路机下陡坡能刹住吗
液压刹车有很多种形式。
(1)行车制动 行车过程制动主要通过控制驱动液压系统来实现。随着驱动泵排量逐步降低,车速也随之降低。当变量泵排量为0时,变量液压泵中的高压溢流阀产生液压阻尼的作用,消除由于惯性由驱动轮组产生的驱动力,实现行车过程的制动直至停车。
(2)驻车制动 常闭式盘式制动器安装在驱动轮系的行星减速机内,行驶时盘式制动器开启。运输车停车时,制动器卸压,在弹簧力的作用下与制动盘结合,实现驻车状态下制动。同时,也可通过控制轮胎的转角来实现辅助驻车制动,此操作进一步提高了运梁车重载情况下坡道驻车的安全性。另外,也可以通过气动系统实现驻车制动。
(3)紧急制动 操作者踩下刹车脚踏板,使压缩空气从储气罐通过控制阀直接供给制动气室,系统快速减速并实现紧急制动。
4. 压路机下陡坡怎么操作
压路机在进行工作的时候碾压的技巧和原则非常的重要。下面介绍一下压路机碾压的6个技巧!
技巧一
无论是上坡还是下坡,沥青混合料底下一层必须清洁干燥,而且一定要 喷洒沥青结合层,以避免混合料在碾压时滑移。
技巧二
无论是上坡碾压还是下坡碾压,压路机的驱动轮均应在后面。这样做有以下优点:上坡时,后面的驱动轮可以承受坡道及机器自身所提供的驱动力,同时前轮对路面进行初步压实,以承受驱动轮所产生的较大的剪切力。下坡时,压路机自重所产生的冲击力是靠驱动轮的制动来抵消的,只有经前轮碾压后的混合料才有支承后驱动轮产生剪切力的能力。
技巧三
上坡碾压时,压路机起步、停止和加速都要平稳,避免速度过高或过低。
技巧四
上坡碾压前,应使混合料冷却到规定的低限温度,而后进行静力预压,待混合料温度降到下限(120℃)时,才采用振动压实。
技巧五
下坡碾压应避免突然变速和制动。
技巧六
在坡度很陡情况下进行下坡碾压时,应先使用轻型压路机进行预压,而后再用重型压路机或振动压路机进行压实。
5. 压路机陡坡作业
(1)压路机启动时,要特别注意前后左右的情况,在周围无人和 障碍物时方可启动。 (2)压路机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压路机在 填方路堤边缘作业时,要注意与边缘保持安全距离。 (3)特别注意:压路机不能上陡坡、 (4)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 3 米,在坡 道上纵队行驶时,其间距不得小于 20 米。
6. 压路机下陡坡视频
答:首先要握紧方向盘,压路机要想走直线,必须在车上找两个点。
这两个点只能自己找,然后用这两个点定你的前进方向,如果去掉一个点,那么压路机的行走就不直。
压路机压路是有重叠的,一般把方向打直,自然就压直了。
如果可以的话,可以使用压路机直线行走与智能洒水的核心控制器PLC进行了程序整体布局与模块化编程,使之能有效对压路机直线行 走与智能洒水的相关功能进行控制。 压路机直线行走与智能洒水的核心控制器PLC对压路机行走系统的深入研究,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压路机行走系统,利 用闭环控制原理,解决了传统压路机在压实过程中出现的直行难题,对压路机的 液压转向系统,蟹行系统进行分析,提出一种有创新性的、更有效率的压路机方 向控制方法,以便能更好实现转向与直行的功能,为司机驾驶压路机提供了极大 的方便。
压路机操作规程
1、必须在压路机前后、左右无障碍物和人员时才能进行才能起动,严厉禁止民工等闲杂人员在设备周围乘凉或休息。
2、起动压路机经试运行确认正常,且制动、转向灯工作机构性能完好,压路机方可进行作业。
3、轮胎压路机需进行将轮胎压调整到规定的作业压力范围,全机各个轮胎气压一致。
4、作业时应注意各仪表读数,发现异常,必须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严禁带病作业。
5、对松软的路基及傍山地段的初压,作业前必须勘查施工现场,确认安全后,压路机方可驶入作业。
6、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路堤的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向侧外侧碾压。
7、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起前后距离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行驶时,其间距不得小于20m。
8、必须在规定的碾压路段外转向,不允许压路机在惯性滚动的状态下变换方向。严禁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9、必须遵照规定的碾压速度进行碾压作业,在碾压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碾压速度,不得中途停机。
10、三轮压路机在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差速锁止装置,特别在转弯时严禁使用。
11、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压路机在坡道上行驶禁止换档,下坡时禁止脱档滑行。
12、严禁用牵引法拖动压路机,不允许用压路机牵引其它机具。
13、严禁在压路机没有熄火、下无支垫、三角木的情况下,进行机下检修。 14、压路机应停放在安全、平坦、坚实并对交通及施工作业无妨碍的地方。停放在坡道上时,前后轮应置垫三角木。
15、在进行路面作业时,压路机前后轮的刮板,应保持平整良好。碾轮洒水机刮泥人员应与操作手密切配合,必须跟在碾压轮行走的后方,要注意压路机转向。
16、振动压路机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改变行驶方向、减速或停驶前应先停止振动。
(2)起振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在坚硬路面行走时候严禁振动。
(3)碾压松软路基。应先在不振动的情况下碾压1-2遍,然后再振动碾压。
(4)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不得在急转弯时用快速档;严禁在尚未起振情况下调节振动频率。 17、压路机操作人员必须充分考虑到机械的视线死角,严厉禁止存在盲目现象和侥幸心理驾驶机械。
18、、压路机碾压路肩时,应注意安全,不得盲目直接贴边碾压;在雨雪等特殊条件下应充分考虑机械附着性能,防止机械滑溜。
7. 压路机下陡坡技巧视频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推广新能源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强领导,实施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城市管理、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数据信息包括机动车登记注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在京使用的外埠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管理等。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本市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机动车通行便利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
本市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引导树立城市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市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发展新能源,逐步削减化石燃料消耗。
第九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整优化运输结构,统筹推进多式联运运输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现有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优先采用铁路运输大宗货物,建立城市绿色货运体系。
第十条 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在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相关环保标准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第十一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应当配合开展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第十二条 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远程排放管理系统发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同一型号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查找原因,排除故障。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四条 本市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在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遥感监测、远程排放管理系统、摄影摄像取证等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对上道路行驶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
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第十七条 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驾校教练汽车以及从事运输经营的轻型汽油车辆的行驶里程超过标准规定的环保耐久性里程的,应当更换尾气净化装置。
交通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复检合格前不予办理营运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具备远程排放管理功能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检查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联网情况,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无法联网或者不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通过检验。
第二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检验设备正常运行;
(二)有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三)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四)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
(五)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
(六)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规定的期限对排放检验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存;
(七)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进行检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质量管理制度,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检验设备,确保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
市交通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二)与交通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对被检查车辆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检查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第三十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第三十一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经维修复检合格的,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
(二)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提供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该设备所在检测线的运行,停止该设备在本市的销售,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有关规定,使用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信用信息记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当事人以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阻扰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当事人采取惩戒措施。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改正或者罚款处罚后,拒不履行处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8. 压路机陡坡急弯怎么压
10℃
透层、粘层油施工作业指导书 1.透层、粘层油施工工艺流程 清扫下承层 运油 塑料布覆盖保护侧缘石 洒布机喷油 洒布垫脚料 找补 碾压 封闭交通。 2.透层、粘层油的简介 2.1透层油 (1)含义 透层是在无沥青材料的基层上,浇洒低粘度的液体沥青薄层。 (2)适用范围 透层适用于石灰或水泥稳定土,级配砂砾、级配碎石、二灰碎石等基层。 (3)透层的作用 a.增进基层与沥青面层的粘结力; b.封闭基层表面的孔隙,减少水分下渗并很大程度上防止基层吸收表面处治的第一次喷洒沥青。 c.在铺筑面层前,能作为临时性的保护基层。若需解决开放施工车辆时,可以铺筑临时面层,透层沥青用量增至1.3kg/m2,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或粗砂。 (4)材料 选择渗透性好好的液体沥青、乳化沥青做透层油。 (5)用量 用途 液体沥青用量(L/㎡) 乳化沥青用量(L/㎡) 无结合料粒料基层 1.0—2.3 1.0—2.0 半刚性基层 0.6—1.5 0.7—1.5 2.2粘层油 1)含义 粘层是在已建成的路面上浇洒的沥青薄层。它的作用是使新铺沥青面层与下层表面粘结良好。 (2)适用范围 a.旧沥青路面作基层时; b.在修筑沥青面层的水泥砼路面或桥面上; c.在沥青面层容易产生推移的路段(如陡坡、急弯及街道的交叉口和停车站等)的基层上; d.所有与新铺沥青混合料接触的侧面,如边石、雨水进水口、各种检查井。 (3)材料 快裂或中裂乳化沥青、改性乳化沥青、快裂或中裂石油沥青等。 (4)用量 下卧层类型 液体沥青用量(L/㎡) 乳化沥青用量(L/㎡) 新建沥青层或旧沥青路面 0.3—0.5 0.3—0.6 水泥混凝土 0.2—0.4 0.3—0.5 当粘层油上铺筑薄层大孔隙排水路面时,粘层油的用量宜增加到0.6—1.0L/㎡. 3.主要施工方法 3.1首先基层的表面做到湿润、平整、无杂物、无浮灰。用水车进行冲洗,将灰浆层除掉,用空压机吹净基层顶面的浮灰。 3.2洒布沥青材料时的气温不得低于10℃,且风速适度,在出现浓雾或下雨的情况不进行施工。若气温较低、乳化沥青稠度较大的时候可适当加热乳化沥青。 3.3透层乳化沥青慢裂快凝型用油量要比设计要求用量少一些,防止进行沥青砼施工时路面泛油。 3.4对喷洒区附近的边石及结构物和植被表面,采用塑料薄膜覆盖加以保护,以免溅上沥青而受到污染。3.5透层油、粘层油宜采用沥青洒布车或手动沥青洒布机喷洒。洒布设备喷嘴应与沥青匹配,喷洒应呈雾状,洒布管高度应使同一地点接受2—3和喷油嘴喷洒的沥青。在喷洒沥青后,立即撒布石屑等垫脚料,并用轻型压路机滚压一遍。碾压垫脚料时,最好选用胶轮压路机,碾压前要充分将压路机碾轮淋湿,防止把油料粘起。 3.5施工中常见通病和遇到的问题 (1透层油洒布后的养护时间根据透层油的品种和气候条件试验确定。液体沥青中的稀释剂全部挥发或乳化沥青水分蒸发后,及时铺筑沥青混合料;粘层油宜在摊铺面层当天洒布液体。洒布透层、粘层油后,应立即封闭交通。 (2)喷油时一定要调整好喷杆高度、长度、喷嘴槽口方向及位置、喷油压力,使油量准确,洒布均匀。喷嘴孔的长轴放到与喷杆中心线成30度角的位置,两端的喷嘴则转到60度。喷嘴口越小喷出的越均匀,所以要扳手控制好喷嘴口。喷洒时速度不要过低,容易形成条纹。采用扇形喷洒不致变形。 (3)洒布透层、粘层油均匀,有花白遗漏应人工补洒,喷洒过量的应立即洒布石屑或砂吸油,必要时做适当碾压。 (4)洒布透层、粘层油工作多以外部承包形式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一定要对喷洒过程全过程监督,防止队伍出现漏洒、少洒的现象。最好是进场前根据洒布面积和平米用量计算出沥青总用量,在沥青洒布车工作前后分别上称计算实际使用量,防止分包单位偷工减料。 (5)由于提前洒布了透层、粘层油,因此在进行沥青砼摊铺过程中,对驶进作业范围内的运输车辆规定指定行驶路线,防止运输车辆胡乱行驶压坏已洒布完透层、粘层油,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4.应收取的合格证和试验检测项目 (1)应收取的材料合格证:沥青; (2)单质材料复试及各种击实、配合比试验:沥青、碎石; 5.消耗量 含材料、机械和人工,均为2.7元/平方米。 6.达到标准 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的规定。 油层与粒料洒布均匀,不应有松散、裂缝、油丁、泛油、波浪、花白、漏洒、堆积、污染其他构筑物等现象。
9. 压路机下陡坡是开着下还是倒着下
压路机发动机启动时,应当注意排挡杆的位置(空档),油门手柄在1/4档上,而且只能在驾驶员位置上起动压路机发动机。在启动发动机以后,应当先对其进行适当的预热,一般以5至10分钟为宜,同时要注意观察仪表,确保其正常。然后将手刹松开,挂档前注意踩离合器,确保其彻底分离开来,杜绝半离、半合状态下挂档,离合器松开时应当讲速度放缓慢一些,从而减轻或者避免对变速箱中的齿轮形成瞬时间的冲击,影响其应用寿命和安全性。作业过程中,需要紧急制动,则应当先踩主离合器板,将压路机的推动力快速的降下来,再踏自动踏板,以免对制动器产生损害。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定不要在上坡道位置切换速度,严禁在下坡道上空挡滑行。在上、下坡道上,建议选择同档速运行,特别禁止高速上坡或者下坡。在压路机作业运行过程中,如果离合器出现打滑等现象,则应当立即停止运作,并将主离合器分离,检查和维修离合器。在此过程中,不能加大油门运作,更不能试图高速、高频率运行,否则了能会将离合器片烧毁。
10. 压路机下陡坡时怎么走
方法一:
无论是上坡碾压还是下坡碾压,压路机的驱动轮均应在后面。这样做 有以下优点:上坡时,后面的驱动轮可以承受坡道及机器自身所提供的驱动力,同时前轮对路面进行初步压实,以承受驱动轮所产生的较大的剪切力;下坡时,小型压路机自重所产生的冲击力是靠驱动轮的制动来抵消的,只有经前轮碾压后的混合料才有支承后驱动轮产生剪切力的能力。
方法二:
无论是上坡还是下坡,沥青混合料底下一层必须清洁干燥,而且一定要喷洒沥青结合层,以避免混合料在碾压时滑移。
方法三:
下坡碾压应避免突然变速和制动。
方法四:
上坡碾压时,压路机起步、停止和加速都要平稳,避免速度过高或过低。
方法五:
上坡碾压前,应使混合料冷却到规定的低限温度,而后进行静力预压,待混合料温度降到下限(120℃)时,才采用振动压实。
方法六:
在坡度很陡情况下进行下坡碾压时,应先使用轻型压路机进行预压,而后再用重型压路机或振动压路机进行压实
11. 压路机下陡坡技巧
压路机分类
压路机是以增加工作介质(土石填方及路面铺层混合物料)的密实度为主要用途的施工机械,压路机与其他土方机械相比,其最大的特点是,它的作业效果不是单纯地反映在数量上,重要的衡量指标是作业质量。压路机的作业对象是土石方填方和路面铺装混合料,由于被压实材料的性质和含水量不同,以及不同的铺层厚度与施工工艺,将涉及到采用哪种压实机械最合理的问题。
压实机械通常区分为压路机(滚轮压实)和夯实机(平板压实)两大类。
按施力工作原理的不同可分为静碾、轮胎、振动和冲击式。
按传动方式可分为机械传动、液力机械传动、液压机械传动和全液压传动。
按转向形式分为偏转轮转向、较接转向和蟹行式。
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基础用、路面用、沟槽用和斜坡用。
按机器结构质量可分为轻型、小型、中型、重型和超重型。
按驱动轮数量可分为单轮驱动、双轮驱动和全轮驱动。
按振动轮外部结构可分为光轮、凸块(羊脚)和橡胶滚轮。
按行驶方式可分为自行式、拖式和手扶式。
按振动轮内部结构可分为振动、振荡和垂直振动。
压路机常见的碾压方法
方法一:
无论是上坡碾压还是下坡碾压,压路机的驱动轮均应在后面。这样做 有以下优点:上坡时,后面的驱动轮可以承受坡道及机器自身所提供的驱动力,同时前轮对路面进行初步压实,以承受驱动轮所产生的较大的剪切力;下坡时,小型压路机自重所产生的冲击力是靠驱动轮的制动来抵消的,只有经前轮碾压后的混合料才有支承后驱动轮产生剪切力的能力。
方法二:
无论是上坡还是下坡,沥青混合料底下一层必须清洁干燥,而且一定要喷洒沥青结合层,以避免混合料在碾压时滑移。
方法三:
下坡碾压应避免突然变速和制动。
方法四:
上坡碾压时,压路机起步、停止和加速都要平稳,避免速度过高或过低。
方法五:
上坡碾压前,应使混合料冷却到规定的低限温度,而后进行静力预压,待混合料温度降到下限(120℃)时,才采用振动压实。
方法六:
在坡度很陡情况下进行下坡碾压时,应先使用轻型压路机进行预压,而后再用重型压路机或振动压路机进行压实。
压路机的碾压技巧:
1、无论是上坡还是下坡,沥青混合料底下一层必须清洁干燥,而且一定要喷洒沥青结合层,以避免混合料在碾压时滑移。
2、无论是上坡碾压还是下坡碾压,压路机的驱动轮均应在后面。这样做有以下优点:上坡时,后面的驱动轮可以承受坡道及机器自身所提供的驱动力,同时前轮对路面进行初步压实,以承受驱动轮所产生的较大的剪切力;下坡时,压路机自重所产生的冲击力是靠驱动轮的制动来抵消的,只有经前轮碾压后的混合料才有支承后驱动轮产生剪切力的能力。
3、上坡碾压时,压路机起步、停止和加速都要平稳,避免速度过高或过低。
4、上坡碾压前,应使混合料冷却到规定的低限温度,而后进行静力预压,待混合料温度降到下限(120℃)时,才采用振动压实。
5、下坡碾压应避免突然变速和制动。
6、在坡度很陡情况下进行下坡碾压时,应先使用轻型压路机进行预压,而后再用重型压路机或振动压路机进行压实。
压路机操作流程
1、作业时压路机应先起步后才能起震,内燃机应先至于中速,然后再调制高速。
2、变速与换向时应先停机,变速时应降低内燃机转速。
3、严禁压路机在坚实的地面上进行振动。
4、碾压松软路基时,应先在不振动的情况下碾压1~2遍,然后再振动碾压。
5、碾压时、振动频率应保持一致。对可调整您的振动压路机,应先调好振动频率后再作业,不得在没有起震情况下调整振动频率。
6、换向离合器、起震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应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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