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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适航管理的特性有哪些?

来源:www.zhongliu99.net  时间:2023-07-25 15:55   点击:11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无人机适航管理的特性有哪些?

本科学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是非常有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专业。

1. 随着航空业和航天业的不断发展,对飞行器适航技术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因此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前景非常好。

2. 飞行器适航技术包含了许多高科技领域的知识,例如航空设计、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材料科学、电子工程等,学习这些知识可以为未来从事相关的高薪职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3. 在未来,随着航空航天技术不断发展,飞行器适航技术的应用领域也将不断扩大,例如无人机、卫星通信、空中交通管理等等,因此专业未来的发展也是非常广阔的。

总之,学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是非常值得的,对于未来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无人机适航管理规定

你好,如果您的CAAC无人机执照即将到期,您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续期申请:

1. 登录CAAC官网,进入“无人机”板块,找到“无人机执照”页面。

2. 在页面上下载并填写《航空器适航证书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

3. 将填好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提交给CAAC指定的执照申请机构或CAAC执照办公室。

4. 等待CAAC审核您的申请。如果审核通过,您将收到新的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续期前,您需要先完成CAAC要求的相关考试和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无人机飞行记录和保险。同时,您还需要支付相应的续期费用。

三、无人机的适航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1.3一般要求

  自2017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对于在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民用无人机,其拥有者必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

  1.4定义

  1.4.1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1.4.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是指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

  1.4.3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

  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是指根据无人机的设计或运行限制,无人机能够起飞时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1.4.4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

  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制造厂给出的无人机基本重量。除商载外,该无人机做好执行飞行任务的全部重量,包含标配电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职责

  2.1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政策的制定;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的管理。

  2.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

  (1)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无人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

  (2)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3)随产品提供不干胶打印纸,供拥有者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

  2.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1)依据本管理规定3.2的要求,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2)依据本管理规定3.4的要求,在其持有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3)当发生本管理规定3.5所述情况,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更新无人机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规定

  3.1实名登记的流程

  (1)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

  (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该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持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3.2实名登记的信息内容

  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包括:

  (1)制造商名称和注册地址;

  (2)产品名称和型号;

  (3)空机重量和最大起飞重量;

  (4)产品类别。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包括:

  (1)拥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和法人姓名;

  (2)个人登记: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3)单位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4)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

  (5)产品型号、产品序号;

  (6)使用目的。

  3.3民用无人机的登记标志

  (1)民用无人机登记标志包括登记号和登记二维码,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系统自动给出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并发送到登记的邮箱。

  (2)民用无人机登记号是为区分民用无人机而给出的编号,对于序号(S/N)不同的民用无人机,登记号不同。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共有11位字符,分为两部分:前三位为字母UAS,后8位为阿拉伯数字,采用流水号形式,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例如登记号UAS0000003。

  (3)民用无人机登记二维码是经过加密的、唯一识别无人机的二维码,包括无人机制造商、产品型号、产品名称、产品序号、登记时间、拥有者姓名或法人信息、联系方式、证件号码。

  3.4民用无人机的标识要求

  (1)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收到系统给出的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后,将其打印为至少2厘米乘以2厘米的不干胶粘贴牌。

  (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将登记标志图片采用耐久性方法粘于无人机不易损伤的地方,且始终清晰可辨,亦便于查看。便于查看是指登记标志附着于一个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查看的部件之上。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确保无人机每次运行期间均保持登记标志附着其上。

  (4)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和二维码信息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3.5登记信息的更新

  (1)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及时通过“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注销该无人机的信息。

  (2)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变更后的所有人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实名登记该民用无人机的信息。

  4.登记时间要求

  4.12017年8月31日前,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在操作无人机前完成实名登记。

  4.22017年8月31日后,未按本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民用无人机,将影响后续的使用,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附则

  5.1本管理规定由中国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5.2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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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规定

西藏地区的无人机备案流程如下:

1. 登录国家无人机管理服务平台(www.uaschina.com)进行注册;

2. 提交无人机备案申请材料,包括:飞行器技术参数、有效身份证明和无人机所有权证明等;

3. 完成线上缴纳申请费用,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 如审核通过,领取《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驾驶员执照》或《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适航审定证书》;

5. 在指定区域内安全、合法地操作无人机。

注:在西藏地区,无人机最大起降重量必须在7公斤以下,并需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尊重当地习俗传统,确保安全。

五、5家无人机适航审定试点企业

有新规定原因是随着无人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涉及无人机取证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为了加强管理,规范无人机行业,近期出台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无人机首次登记规定、无人机适航审定规定、无人机安全保障规定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加强无人机管理,推动无人机行业健康发展。为了遵守这些新规定,相关机构和个人需要了解并且严格执行。

六、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规定最新

以下是无人机新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人机活动,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无人机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无人机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和生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无人机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保障公共安全;

(二)合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

(三)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四)创新发展,促进技术进步。

第二章 无人机活动的分类和管理

第五条 无人机活动分为以下三类:

(一)专业化应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航拍、测绘、勘探、农林植保、物流配送、应急救援、科学研究等;

(二)娱乐性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模型飞行、竞技比赛、拍摄摄影等;

(三)其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展示、推广、销售等。

第六条 无人机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要求进行:

(一)专业化应用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管理;

(二)娱乐性质活动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内进行,遵守安全规定和管理要求;

(三)其他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 无人机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因地制宜;

(二)分级管理,依法分级;

(三)综合管理,协同配合;

(四)动态管理,及时调整。

第三章 无人机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无人机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无人机应当符合适航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安全可靠;

(二)无人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飞行,遵守空中交通规则和安全要求;

(三)无人机应当遵守飞行限制区域和禁飞区域的规定,不得越界飞行;

(四)无人机应当遵守飞行高度限制和飞行距离限制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

(五)无人机应当遵守飞行时间限制的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飞行;

(六)无人机应当遵守飞行速度限制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

(七)无人机应当遵守飞行视距限制的规定,不得超出视距范围;

(八)无人机应当遵守飞行安全距离的规定,不得靠近人员、车辆、建筑物等;

(九)无人机应当遵守飞行保密要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十)无人机应当遵守飞行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条 无人机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范风险;

(二)安全第一,保障公共安全;

(三)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四)创新发展,促进技术进步。

第四章 无人机活动的监管和处罚

第十条 无人机活动应当接受监管,依法受到处罚。

第十一条 无人机活动的监管主体为民航局和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无人机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应当依法受到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收缴无人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

第十三条 无人机活动造成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民航局和公安机关共同拥有。

七、民用无人机适航审定

①飞行计划(单位、联系方式、无人机型号、起降点、任务性质、飞行区域、飞行高度、飞行日期、预计开始和结束时刻)

2/6

②飞行资质证明(涉及到对地观测地需要航测资质)

③飞手资格证书

④任务委托合同

⑤任务单位其他相关材料

⑥空域申请书(申请原因、申请事项、委托方、航空器信息、飞行时间、飞行地点、任务性质)

⑦公司相关资质证明

2.提交空域申请材料

若使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或遥感探物飞行,需在战区空军办理对地成像审批手续,在进行飞行计划申请相关事宜。战区需要查看有无敏感区域,确定该区域没有问题。

1、在机场附近飞行:

①携带所需材料123向民航管理局提出申请

②审批成功后到当地派出所备案

2、在机场以外区域飞行:

①携带所需材料123向战区军区提出申请

②由军区出具的《飞行任务申请审批》红头文件将自动抄送公安局

③公安局根据空军批文,向任务单位索要所需材料45

④甲乙双方到属地派出所与民警面谈、做笔录、多方在笔录上按红手印

⑤整个飞行过程都由属地派出所警官跟随

3、飞前和飞后向当地空军管制处电话报备

八、民用无人机产品适航审定管理程序

1.

进行实名制登记注册。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的微型无人机,飞行范围在目视距离半径500米内,相对高度低于120米范围内,不需要证照。超出该范畴的则在飞行资质管理范围内。无人机起飞重量在250克(含)以上,就必须根据民航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实名登记注册。8月31日后如果仍未注册,其行为将被视为非法,无人机的使用也将受影响。

2.

无人机不用到公安局备案,但飞行时需要得到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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