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起重机械
1 主要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门式起重机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测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露天作业的通用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或电动吸盘(起重电磁铁),或同时使用其中二种或三种。
专用门式起重机中相同和类似部分亦可参照使用。
2.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
范围: 工程机械是机械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交通运输建设(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管道输送等),能源工业建设和生产(煤炭、石油、火电、水电、核电等)、原材料工业建设和生产(黑色矿山、有色矿山、建材矿山、化工原料矿山等)、农林水利建设(农田土壤改良、农村筑路、农田水利、农村建设和改造、林区筑路和维护、储木场建设、育材、采伐、树根和树枝收集、江河堤坝建设和维护、湖河管理、河道清淤、防洪堵漏等)、工业民用建筑(各种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城市建设和改造、环境保护工程等)以及国防工程建设诸领域的发展息息相关,与这些领域实现现代化建设的关系更加密切。换句话说,以上诸领域是工程机械的最主要市场。 种类:
1.挖掘机械(单斗挖掘机、挖掘装载机、斗轮挖掘机、掘进机械等)
2.铲土运输机械(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平地机、自卸车等)
3.工程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轮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卷扬机、施工升降机、高空作业机械等)
4.工业车辆(叉车、堆垛机、牵引车等)
5.压实机械(压路机、夯实机械等)
6.路面机械(摊铺机、拌合设备、路机养护机械等)
7.桩工机械(打桩锤、压桩机、钻孔机、旋挖钻机等)
8.混凝土机械(混凝土搅拌车、搅拌站(楼)、振动器、混凝土泵、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制品机械等)
9.钢筋和预应力机械(钢筋加工机械、预应力机械、钢筋焊机等)
10.装修机械(涂料喷刷机械、地面修整机械、擦窗机等)
11.凿岩机械(凿岩机、破碎机、钻机(车)等)
12.气动工具(回转式及冲击式气动工具、气动马达等)
13.铁路线路机械(道床作业机械、轨排轨枕机械等)
14.市政工程与环卫机械(市政机械、环卫机械、垃圾处理设备、园林机械等)
15.军用工程机械(路桥机械、军用工程车辆、挖壕机等)
16.电梯与扶梯(电梯、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17.工程机械专用零部件(液压件、传动件、驾驶室等)
18.其它专用工程机械(电站、水利专用工程机械等)
3. 国家起重机械监察条例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需要特别注意在到期前6个月内就需要申请换证,换证的程序要简单。否则过期之后就需要按新取证办。
起重机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制造和安装。(2) 工作级别与环境条件:1) 起重机的工作级别应满足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在设计任务书不作规定时,浇筑工况不低于A6级,安装工况不低于A2级。2) 起重机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最大相对湿度90%;海拔高程1000m以下。超出上述工作环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 国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
5. 中国起重机械
第一名:中联重科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名:柳工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名:三一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名:徐工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名:发展
上海和平发展起重设备厂有限公司
第六名:长江
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名:科尼
科尼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第八名: 豫中
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第九名:马尼托瓦克
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第十名:豫起
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
6. 国家起重机械检测中心
是央企。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58年,是由原机械工业部直属的国家起重运输机械工业技术归口研究所发展成为集科研、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工程承包、检验检测、咨询监理服务于一体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7. 国家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五节 安全技术规程、规范与标准
1.《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安监管管二字[2005]11号)
2.《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的原则》(GB/T 16856-1997)
3.《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GB 5226.1-2002)
4.《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2004)
5.《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32部分: 起重机械技术条件》(GB 5226.2-2002)
6.《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7.《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 48-1993)
8.《锻压机械 安全技术条件》(GB 17120-1997)
9.《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1992)
10.《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 6077-1985)
11.《木工机床 安全通则》(GB 12557-2000)
1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1995)
13.《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 16895.21-2004)
14.《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045-1997)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1992)
16.《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1995)
17.《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
18.《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要求》(JIS C9742-2000)
19.《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1992)
20.《电力变压器 第1部分 总则》(GB 1094.1-1996)
2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00)
22.《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1995)
2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1990)
2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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