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事故认定书对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如果员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以下责任的,属工伤,如是主要以上责任,则不认定工伤。
现在有的企业为了提高企业效率,调带职工工作积极性,实行承包制。即把某项工作内容承包给某个职工,企业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承包者为了完成工作,往往会雇佣一些工人进行工作,那这些被承包人雇佣的工人,如果在工作中受伤,该向企业主张工伤赔偿还是向工程承包人主张工伤赔偿?我举个例子说明。
某建筑公司承揽了一个建筑工程后,把其中墙面{灰的工程承包给本企业员工何某,由何某负责招揽工人、负责材料和施工。2008年某日,农民工黄某被工地上的升降吊篮坠落砸伤,造重伤住院治疗,建筑公司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黄某伤愈后向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一个月后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农民工黄某在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建筑公司不服,主张说公司只是把工程承包给何某,黄某是受雇于何某,和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进而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在建筑工程中应由其自行组织施工或依法分包给他人施工,建筑公司与何某虽然签订有承包协议,但是何某并不具备相应的承包工程的主体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民工黄某虽然没有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农民工黄某在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受伤属于工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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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给你个视频地址,是关于《工伤事故处理实务》的,有更详细的解说。
在实际生活中,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重叠的情况。比如受害人张三在外出办公的路上被李四开车撞成重伤,那此时张三既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依《侵权法》向肇事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是因为各个部门法分别从各自角度调整社会关系,进行发生重叠引起的。那么,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之后,该如何主张赔偿?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二者兼得,或是有主张的先后顺序?关于什么是工伤?该如何进行工伤赔偿?我在另一个专辑《工作赔偿处理实务》中有详细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另行查看,我在这里就不再过多重复。
96年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8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原文在这里我不再复述。这个试行办法的大概意思讲的是,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叠的情况,受害人应当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赔偿,如果已经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赔偿,则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不再予以赔偿;而且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要回先期垫付的费用,假如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的赔偿低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被足。很明显,96年试行办法的原则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赔,得到赔偿后,就不可以再享受工伤待遇。但此试行办法已经被后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废止。
那么当发生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时,确究能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呢?
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工伤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只不过,工伤保险属于社会强制保险,但这并不能否定被保险人(张三)和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之间是保险法律关系,发生了工伤保险事故后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而张三和李四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发生侵权事故后,侵权人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是两种并行的法律关系,相互间不是互补或替代的。
依保险原理来看,同样也是讲的通的。
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财产险的赔付原则为“填平原则”,简单说就是损失多少,赔付多少,绝不会让你多得多占。拿车损险来讲,如果王五把你的车碰坏了,你可依保险合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在对你赔付完以后,同时就从你那里得到了向致害人王五求偿的代位求偿权,而你则不能再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五要求赔偿,因为在你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付款的同时,已经把这份求偿权让渡给了保险公司。这就体现了财产保险中所谓的“填平原则”
而人身险则不同,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一般人身保险都是定额给付,即是你投保之前,已经和保险公司约定好了赔付数额,而且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却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还拿上个例子来讲,如果你买了人身伤害意外险,如果被王五撞伤后,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在得到赔付后,还可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五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不享有向王五求偿的代位求偿权。
同样的道理,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投保人是用人单位,而被保险人则是员工,而保险人则是工伤保险基金,发生工伤保险事故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是保险责任。而员工在依保险法律关系获得赔偿后,还可再依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此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侵权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由于交通事故索赔适用的是《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交强险实施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而工伤赔付中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各项赔付数额的计算方法、伤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都不同,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还有很多事项需要注意。并且,在具体索赔时,由于需要证据来证明请求,但往往证据原件只有一份,所以两项索赔不能同时进行,应进行一项之后再进行第二项,但同时又要注意时效问题。
另,给你个视频地址,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的,有更详细的解说。
有的 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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