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机国三标准
国四拖拉机的标准主要是燃放要符合环保要求,具体如下:
1.“技术要求”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即对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中第四阶段内容的补充。
2.修改了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截止到修订版2012/46/EU)《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中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技术内容及欧洲非道路第五阶段法规(EU)2016/1628《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以及对(EU)1024/2012和 (EU)167/2013的修订和对97/68/EC的修订和替代》中的部分技术内容。
3. 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4. 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及其装用的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达标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其中涉及农机的包括: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
5.还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及其装用的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达标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其中涉及农机的如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
其他的由于篇幅问题,具体见下面这个标准。
2. 农机国三标准最新
拖拉机国三和国四的区别:
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尾气排放量不一样。国四的污染物的标准值更加严格,其限值成倍的减低了,要求的净化技术更先了。 尾气排出的污染物主要有碳氢化合物、氮氧合物、一氧化碳、微粒等,它们主要通过汽车排放管排放。由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先后制定了限制汽车废气排放的限量值,其中欧盟制定的欧洲标准是一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执行的参照标准。
3. 农机国三实施时间
国二为直喷柴油机,国三为电喷发动机。
4. 农机型号编写标准
发动机型号用“特殊结构+气缸数+缸径+其他”来表示。
例如R185型柴油机,表示缸径为85毫米的单缸柴油机。“特殊结构”中各字符的意义如下:“R”表示预燃室式,“S”表示双轴平衡式,“Z”或“ZH”表示直喷式等。缸径后面接字母的含义:“A”表示该机第一次改型,“F”表示柴油机冷却方式为风冷等。
5. 农机执行标准是什么
深松作业质量标准
1、深度适宜、地头整齐、松向直、不漏松、不破坏表土。
2、深松要在土壤水分适宜的条件下进行,严禁湿整地。
3、深松机工作部件间距合理,杆尺式深松机深松尺间距在35cm以内,允许误差±1cm,超过5cm为不合格。
4、深松深度在25-30cm,以破碎犁底层为原则,各行深度一致,误差不超过±2cm 。
5、往复结合堑为35cm,允许误差±2cm。
6、地头起落整齐,松到头、松到边。地头宽度为5m,两侧距林带或田间道1m,并用大犁圈边。
6. 柴油机国三标准
这两款拖拉机最大的区别就是尾气排放标准不一样。国四拖拉机尾气排放标准在国三基础上更加严格,无论是发动机还是排气系统更加先进。达到国标挑放。肯定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尾气排放量不一样,你所以说最好还是买国四的,不然以后上不了检测不合格。国三柴油机排放基本与拖拉机整机无关,只要发动机符合国三排放标准即可,一般不需要整机厂家额外增加设备等,而国四柴油机需增加排气后处理技术,排气后处理技术一般主要由拖拉机等整机厂家牵头负责,发动机厂家只是协助,所以国四排放标准需要拖拉机等整机厂家积极参与并增加辅助设备才能完成,整机厂家责任重大,这可能是国中与国三最大的区别了。
7. 农机国四标准实施时间
常柴的发动机用的是传统的机械泵,国六标准的柴油发动机用的都是共轨的电子泵,轨压数据比传统的柴油泵的压力更大。
区别:国四国五国六的实施日期、适用车型不同;常柴、普柴、车柴、加氢柴油的颜色、不饱和烃含量、稳定性不同。
柴油是石油提炼后的一种油质的产物。它由不同的碳氢化合物混合组成。它的主要成分是含9到18个碳原子的链烷、环烷或芳烃。它的化学和物理特性位于汽油和重油之间,沸点在170℃至390℃间,比重为0.82~0.845kg/l。柴油可以被用来作为汽车、坦克、飞机、拖拉机、铁路车辆等运载工具或其它机械用器的燃料,也可用来发电、取暖等。
国准确说没有国标柴油这一说,只是国家标准对我国成品柴油的要求。常压柴油不是成品柴油,只是成品柴油的一个组分。
8. 农机标准件
机械行业的主要产品包括以下11类:
1、农业机械: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械等。
2、重型矿山机械:冶金机械、矿山机械、起重机械、装卸机械、工矿车辆、水泥设备等。
3、工程机械:叉车、铲土运输机械、压实机械、混凝土机械等。
4、石化通用机械:石油钻采机械、炼油机械、化工机械、泵、风机、阀门、气体压缩机、制冷空调机械、造纸机械、印刷机械、塑料加工机械、制药机械等。
5、电工机械:发电机械、变压器、电动机、高低压开关、电线电缆、蓄电池、电焊机、家用电器等。
6、机床: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木工机械等。
7、汽车:载货汽车、公路客车、轿车、改装汽车、摩托车等。
8、仪器仪表:自动化仪表、电工仪器仪表、光学仪器、成分分析仪、汽车仪器仪表、电料装备、电教设备、照相机等。
9、基础机械:轴承、液压件、密封件、粉末冶金制品、标准紧固件、工业链条、齿轮、模具等。
10、包装机械:包装机、装箱机、输送机等。
11、环保机械:水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理设备等。
9. 农机国三标准是多少
20马力以下两轮驱动拖拉机,补贴1000元,调整前补贴为1800元,下降了800元,下降幅度为44.44%。
2.
20—3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补贴2800元,调整前补贴为4700元,下降了1900元,下降幅度为40.43%。
3.
30—4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补贴4100元,调整前补贴为6900元,下降了2800元,下降幅度为40.58%。
4.
40—5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补贴4500元,调整前补贴为7500元,下降了3000元,下降幅度为40.00%。
10. 农机作业标准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化管理,提高农机化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国营农场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和国营农场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使用维修与更新换代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农机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运用经济、技术、行政、法规等措施,对农业机械选型、配套、使用、维修、改造和更新等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农机设备技术状态,保证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农业生产任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实行农机标准化管理,是国营农场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各垦区要制定各项农机化管理标准,使农机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第五条 国营农场场长必须履行农机化管理职责。农机化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标准,如机车完好、效率、能耗、安全等应列入场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六条 国营农场要重视机务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机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培训,保持机务队伍的相对稳定,建设一支与农机化管理和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机务队伍。
第七条 农机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农机化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国营农场负责农机化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各级组织和管理人员职责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部门必须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并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农机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农机化宏观管理,制定本垦区农机技术装备政策及农机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负责本垦区农机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本垦区农机化管理的经验交流,开展农机管理标准化评比活动和农机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负责编报本垦区农机化发展规划和统计报表。
第九条 国营农场场长对全场农机化管理负全面责任(或授权机务副场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农业机械化和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并检查机械作业计划、技术保养计划、技术革新计划、修理计划、油料物料配件计划、机务人员培训计划和各项机务定额等的执行情况。
(三)主持制定农场农机化发展规划、农机更新改造规划、农机化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大修理(定期修理〈下同〉基金提存管理办法等,审定农机投资、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组织农机管理标准化评比活动,及时、准确掌握和分析全场农机工作动态,检查农机化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机械化增产措施的执行情况,制止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机械化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组织农机科学实验、更新改造和机械化试点工作,推广各种节能措施和农机新技术,搞好技术协作。
(六)组织全场机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负责机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对重大机械事故负责作出结论和处理,并承担应负的责任。
(七)组织农场农机修配厂的修理工作。
(八)总结交流机务工作经验,按时提出机务工作总结报告和农机化统计报表。
第三章 机械作业
第十条 田间机械作业,必须符合农业技术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现田间机械作业标准,保证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生产任务。
第十一条 新的和修后的动力机具要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及时填写技术档案,确认技术状态正常,方能投入作业。
第十二条 按照机械作业计划,作业前要进行本地块区划,确定行走路线,训练好标准作业手,做好各项物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具要合理配套和合理编组,采取正确的作业方法。作业机具要正确安装调整,达到技术标准,方能参加作业。
第十四条 建立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实行机车组自检和专人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排灌机械、运输机械以及粮食处理、饲料加工、林、牧、渔等非田间作业机械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遵守使用保养规定,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章 技术保养
第十六条 各种农机具要认真贯彻“防重于治,养重于修”的原则,切实执行技术保养规程,动力机械要按主燃油耗量确定保养周期,按时、按号、按项、按技术要求进行保养,实现技术保养标准,确保机具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拖拉机和各种动力机械要做到五净(油、水、气、机器、工具),四不漏(油、水、气、电),六封闭(柴油箱口、汽油箱口、机油加注口、机油检视口、汽化器、磁电机)一完好(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 农具要实行常年修理,达到三灵活(操作、转动、升降)、五不(不松旷、不钝刃、不变形、不锈蚀、不缺件),一完好(技术状态)。
第五章 机具和油料、物料管理
第十九条 机耕队(生产队)要统一规划机务区,建立三库(机具库、零配件库、油料库)、一间(保养间)、一场(农具停放场)。机务区地势应高燥、平坦、便于农机具出入。要远离居民点,四周设防火道和排水沟,并进行绿化。
第二十条 保养间要配备必要的机车保养和农具检修工具、设备和检查仪器,实行专责管理,保养时要注意节约油料、零件、材料,提高工效,保证质量。
第二十一条 农具管理要落实到人,固定停放地点。农具停放场包括长期停放场(内设调整平台)和临时停放场。长期停放的农具应技术状态完好,排列整齐,涂油垫起,不准乱拆乱卸。容易变质、变形、锈蚀的部位,如电器、胶制品、纺织品、链条、刀片等应清洁后入库保管。
第二十二条 油料要严格分清牌号,按类存放,装油容器和加油工具要保持清洁。汽油要单库存放,柴油必须经96小时以上沉淀,实行缓冲卸油、浮子取油、多级过滤、密封、计量加油等方法,黄油要有加注器,混各油要有搅拌器,要认真搞好废油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推广节油经验。油库要有可靠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油料、配件、材料的入库和领发,必须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做到账物相符。配件、材料要根据保管技术要求,摆放整齐,定期维护,防止腐蚀生锈,受潮变质或受压变形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机具送修、竣修时,交接双方要共同检查验收和填写技术档案,清点工具、备件及附属设备,办好交接手续。
第六章 农机修理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计划预防维修制度和大修基金提存制度。实现机具的计划修理和常年修理。积极采用以技术状态监测为基础的修理方法,严格遵守维修规程,执行修理技术标准,改进修理工装,提高检测技术和修理工艺水平。
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汽车、内燃机大修,必须由有大修能力的农机修配厂承担。农机修配厂要保证大修机车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功率、耗油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实行三包,并有明确的保修期限。
第二十七条 要在保证修理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做好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修理资金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 农机修配厂要加强修理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保证设备精度,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七章 农机技术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九条 国营农场应根据农机设备的技术状况、农机化发展规划和装备政策,编制农机技术改造与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研制和革新的机具设备,必须经过实地试验、鉴定,确有成效方能组织推广。
第三十一条 农机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应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农机技术改造和更新,不足部分应从农场利润留成、集资等多渠道解决。
第三十二条 农机设备出租、转让或报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出租、转让、报废农机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农机技术改造与更新。报废机具不准再使用或者转售,应分解办理。
第八章 技术档案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汽车、内燃机等动力机械,各种农业机械及修理设备,要建立技术登记簿、修理鉴定检测记录、设备卡片等技术档案,做到记载准确,填写及时,字迹清楚,数据齐全。
第三十四条 主要机械设备都应有班次工作记录。当班要如实记载,各项基础数据必须切实准确。
第三十五条 技术档案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常年保持完整清洁。
第九章 统计与核算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统计与核算工作,把机务统计纳入正规的统计渠道。
第三十七条 统计资料要填写及时、准确、全面、清楚,并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
第三十八条 实行定额管理,搞好单车核算,做到任务有要求,消耗有定额,质量有检查,成本有核算,阶段有经济分析,年终有决算。
第十章 机务人员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九条 机务队伍必须做到定员定额,相对稳定。机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级,要与农机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报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机务人员实行分级培训。各级农垦管理部门重点培训机务管理干部;国营农场重点培训驾驶、维修、操作人员。采用代培、轮训等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实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机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要充分利用职业高中农机班和技工学校有计划培训农机后备人员。机务管理干部必须具有中专以上的专业水平。现职农机管理干部要进行必要的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技术、业务考核制度。机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核,考核成绩应记入个人技术档案并作为任职和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安全监理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二条 机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农机安全监理规章、安全操作规程和道路交通规则。各级领导要重视安全工作,制定、落实安全措施,配齐安全检查设备,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每项作业前,都要对全体机务人员和作业辅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做好安全监督和技术状态监督工作,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执法。
第四十四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考试合格,驾驶员应持有驾驶证,农具手应持有操作证。无证者不准开车、操作。
第四十五条 建立事故呈报制度。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机械严重损坏事故,都要及时逐级上报。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责任。对事故要认真总结经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四十六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劳动保护,不断改善机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章 评比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要大力开展农机管理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标准化机车组的评定由机耕队(生产队)负责组织,上报农场审批后,颁发标准化合格证。标准化机耕队(生产队)和标准化农机修配厂的评定由农场负责组织,上报管理局审批后,颁发标准化合格证。标准化农场的评定由管理局负责组织,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垦部门审批后,颁发标准化合格证。对不能保持标准化合格要求的,可按审批权限收回其标准化合格证。
第四十八条 对获得标准化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农场要结合每年的评比活动,开好总结发奖大会,大力宣传标准化单位和个人的事迹,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犯农机管理有关规定和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或管理很差,影响生产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重大事故,还要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负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集体所有制和职工个人拥有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纳入农场农机管理的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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