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履带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
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
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
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
第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通行费和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人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利、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末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
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进行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第十九条
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施欠养路费。
第二十条
公路交通遇严重灾害受阻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肋公路主管部门限期修复。
第二十一条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当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上述地点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在县(市)人同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取土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
第二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路绿化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石、伐木。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三十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履带式农用车小型
履带收割机属于农用车。
3. 农用履带车
原则上讲收割机是可以在公路上行驶的,但前提是需要取得相应的手续,农用机械也要符合安全标准。此外,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如果农用机械是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那么就不得在公路上行驶;但如果是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采取了安全保护措施,那么也是可以上公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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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微耕机和拖拉机耕地分别有侧重点和优势。微耕机最大的优势就是方便轻快。但微耕机功率比较小,所以耕地的深度,肯定是要浅一些。毕竟微耕机的功率,马力比较小。拖拉机耕地深度比较深,但拖拉机自重比较大,而且比较笨重。对地也压痕比较深。综合来讲,两者各有优缺点。要根据你实际用地情况来选择耕地方式。另外微耕机故障率比较高,要远大于拖拉机。
5. 农用履带运输车
水田履带运输车能适应水田地、沼泽地、泥泞的田间道路、崎岖的山路、松软的草地和沙漠、湿滑的冰面和雪地等复杂恶劣路况,在农林果园运输货场装载、水利建设、基建工程、矿山场等地应用广泛。
水田履带运输车特点
1、使用范围广,结构简单,传动平稳,操作省力,易实现自动化控制。
2、四缸动力系统,动力强劲。
3、牵引力大,爬坡抓地性能好,运输能力强。
4、转弯半径小,机动灵活,尤其适应狭窄场地,减少修建道路的费用。
5、配备电启动,自卸,手柄集中,操作方便。
水田履带运输车技术参数
载重:300kg
适应地形:全地形
安全爬坡角度:20度
发动机功率:6.5H
自重175KG
车体尺寸1560X780X1100(mm)
中运智能机械集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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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式装甲输送车陆上最大时速55~70公里,最大行程300~5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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