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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验收所需手续有哪些

来源:www.zhongliu99.net  时间:2023-08-12 13:09   点击:12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起重机验收所需手续有哪些

起重机验收需要安装资质。制造资质,出厂合格证。告知书

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哪些规定?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记录。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附录d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工程综合验收的前置条件:人防验收,节能验收,防雷验收,消防验收,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上报给质监站的完整工程技术资料。

应具备的资料: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图审意见,甲乙两方的无拖欠证明,市场无违纪行为证明,劳保基金交纳证明,工程款结算证明,建筑工业产品备案证书审核表,节能认定证书。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资料收集应齐全,所有试验资料要进行汇总,主要材料试验取样次数就满足规范要求,几个必须要做的试验项目是基础回填部分承压,桩基础动力静力试验,基础与主体结构检测,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试验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质量验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三、检查脚手架的要求

注意下面几点:

一、接头组装

接头是立杆同横杆、斜杆的连接装置,应确保接头锁紧。组装时,先将上碗扣搁置在限位销上,将横杆、斜杆等接头插入下碗扣,使接头弧面与立杆密贴,待全部接头插入后,将上碗扣套下,并能榔头顺时针沿切线敲击上碗扣凸头,直至上碗扣被限位销卡紧不再转动为止。

如发现上碗扣扣不紧,或限位销不能进入上碗扣螺旋面,应检查立杆与横杆是否垂直,相邻的两下碗扣是否在同一水平面上(即横杆水平度是否符合要求);下碗扣与立杆的同轴度是否符合要求;下碗扣的水平面同立杆轴线的垂直度是否符合要求;横杆接头与横杆是否变形;横杆接头的弧面中心线同横杆轴线是否垂直;下碗扣内有无砂浆等杂物填充等;如是装配原因,则应调整后锁紧;如是杆件本身原因,则应拆除,并送去整修。

二、杆件组装顺序

在已处理好的地基或基垫上按设计位置安放立杆垫座或可调座,其上交错安装3.0m和1.8m长立杆,调整立杆可调座,使同一层立杆接头处于同一水平面内,以便装横杆。组装顺序是:立杆底座→立杆→横杆→斜杆→接头锁紧→脚手架→上层立杆→立杆连接销→横杆。

脚手架组装以3~4人为一小组为宜,其中1~2人递料,另外两人共同配合组装,每人负责一端。组装时,要求至多二层向同一方向,或由中间向两边推进,不得从两边向中间合拢组装,否则中间根见会因两侧架子刚度太大而难以安装。

三、组装注意事项

1. 所有构件都应按设计及脚手架有关规定设置。

2. 在搭设过程中,应注意调整整架的垂直度,一般通过调整连墙撑的长度来实现,要求整架垂直度小于1/500l,但允许偏差为100mm。

3. 连墙撑应随着脚手架的搭设而随时在设计位置设置,并尽量与脚手架和建筑物外表面垂直。

4. 在搭设、拆除或改变作业程序时,禁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5. 脚手架应随建筑物升高而随时设置,一般不应超出建筑物二步架。

6. 单排横杆插入墙体后,应将夹板用榔头击紧,不得浮放。

四、如何认定商品房交付是否符合 “验收合格”和“综合验收合格”条件

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纠纷是比较常见的,目前通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所约定的作为交房条件的“验收合格”和“综合验收合格”的约定过于简单,而相关立法又较为模糊,由此易导致纠纷的复杂化。

1、“验收合格”---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持有的《工程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结论是否为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交付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该条还对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对竣工验收组织、条件及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还必须具备: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项);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等(《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项)。

对于验收的程序,《暂行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出具工程(合格)竣工验收报告。

在有些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开发商单凭一份结论为“合格”的《竣工验收表》,以此作为达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验收合格”的条件,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在工程竣工实行由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验收向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备案制度后,建设单位持有的《竣工验收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即使结论为合格,也没有达到“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条例》中虽然未明确规定,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十项里分别规定了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环保的相关要求,这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也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文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而这些文件必须从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获取,不象《竣工验收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完全在建设单位的主导下产生。而且广东省建设厅已在《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建办房函〔2003〕63号)明确: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样本)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即使,退而求其次,依合同文本解释,不要求开发商以竣工验收备案为“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是否成功备案有赖于行政效率等因素),开发商也应该提供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文件,证明其实质已达到“验收合格”的标准。

2、“综合验收合格”-----如果双方约定交付条件为“综合验收合格”,开发商是否可以以非强制性要求来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该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可见“综合验收合格”的要求高于“验收合格”的要求, 是对包括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的整体验收,其实质条件是满足使用要求。但国务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院国发〔2004〕16号),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综合验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强制条件,但双方约定的交房条件却是“综合验收合格”,开发商是否可以以“综合验收”为非强制性要求为由提出抗辩,以“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呢,我认为依合同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双方约定了“综合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而且《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仍然现行有效,该规章对综合验收应达到的实质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商就应对照该标准证明小区已达到了综合验收的实质条件,并履行交付义务。结论:为减少商品房交易中的纷争,建设部门应站在公共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对交房条件作出明的规定,在未有相应规定出台之前,开发商或业主可以对交房条件作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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