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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未经检验出厂 如何处罚

来源:www.zhongliu99.net  时间:2022-10-20 06:43   点击:83  编辑:admin   手机版

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的严格按规范和常规要求执行。可采取现场快检、原材料跟踪检查、配合比记录检查、降级使用或非关键部位使用与跟踪记录。

浅论如何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1 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材料、检测、生产、设备、销售五大合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建有满足生产质量控制的试验室。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量)负责人。订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度。

试验人员应当经省建设厅委托单位的培训、考核并获得岗位合格证后,方能从事试验和签署报告;试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人员数量的配备应能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严格控制试验人员挂证及无证上岗。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应能进行以下试验:砂、石等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水泥等胶凝材料的性能试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含抗压、抗折、抗渗、弹性摸量及收缩等);外加剂及掺合料有关试验。企业试验室若不具备某项试验能力,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委托试验室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定有效的协议。生产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由企业自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有特殊要求的特种混凝土除外),企业对采购进场的原材料应分类存放,并有合理的周转料仓,对进场材料应当严格按验收批每批进行各项指标的检验,防止不合格的原材料用于工程。原材料严禁不经检验直接使用或边检边用。

拌和投料前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主动与施工企业协商预拌混凝土的技术指标,根据原材料试验参数,按有关规范结合施工要求的技术指标,分批试配各种材料用量的配合比,选取最佳的配合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拌和,严禁不做试配采用计算配合比及经验配合比投料拌和。拌和前应按当日的气象条件和材料检验实际参数进行配合比的动态调整,有完整的批准手续记录,经试验室主任确认后方可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预拌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校验。所有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委托计量部门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校工作,确保计量准确。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搅拌车内的混凝土如产生凝结经加水处理后不得用于工程。

预拌混凝土企业承担C50以上混凝土或一次性连续浇筑1 500立方米以上混凝土时,其配合比应由工程所在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予以验证,并提前向所属地区质监站送交混凝土施工供应方案,方案应明确所用工程部位、原材料供应、生产质量控制技术、质量保证措施等。

检验与验收: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交货检验应由购买单位会同所建工程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等单位共同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对出厂的混凝土承担质量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构件成型、养护责任。

出厂检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混凝土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以及国家规范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和料不得出厂。预拌企业应当随车向购货单位(或购货人)提供出厂质量验收单,出厂质量验收单必须明确注明混凝土中原材料检验结果、配合比、各项混凝土性能指标和养护要求、每车体积、配合比编号、检验人、接收人等统一规定,同时应符合GBT14902--2003标准的10.1、10.2规定的条款,以及合同约定的指标要求。

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所建工程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部【1996】第98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由施工单位按见证取样规定负责制取试样,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旁站见证,送工程所在地具备见证取样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其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判定预拌混凝土质量依据。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如使用预拌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争议,工程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应各自按职责提供相关依据,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核查,质量监督站应根据核查结果认定责任单位。

2 施工质量的控制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单位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特性制定详细的混凝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要确保模板和支架的稳定性,模板应满足预拌混凝土灌注后的刚度以及振捣过程产生的震动,确保混凝土成型后的密实度。预拌混凝土进入工地后施工。

单位不得进行二次搅拌,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拌和料的配合比,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拌和料用于工程。如因工程影响出现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拌和料,施工单位应委托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处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给予协助。在浇注立柱和大型墙体时,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避免产生混凝土离析和浮浆现象。严禁采用撒干料的方式处理,可采用真空吸水或其他吸水的方法处理,在混凝土表面收浆时应及时进行二次抹面,确保构件表面的密实度。混凝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结合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养护特殊要求对成型的混凝土进行养护,保证养护效果,如因养护不规范出现的混凝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3 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部门应每年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和动态抽查,组织各企业试验室的原材料对比试验,以及检测机构对原材料的抽检,配合质监站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质量控制能力进行验证等工作。

4 质量责任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的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罚款、停业整顿,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1)超越资质批准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检测的;

(3)动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4)强制性监督检测不合格的;

(5)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资料混乱、质量问题无法追溯的;

(6)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工艺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造成混凝土质量低下或不稳定;

(7)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等,没有法定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书或超过检定期限的

(8)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提供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提供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条文等行为的。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使用预拌混凝土过程中,未按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的技术要求实施混凝土构件成型和养护的,产生构件质量缺陷或因见证取样试块制作养护不规范而造成试验数据误差的以及造成质量事故的,施工企业应承担质量责任,造成经济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或因监理人员的失职造成预拌混凝土质量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总之,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我们必须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到施工现场全程监控,才能基本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稳定,质量稳定是基础,忽高忽低的质量是容易造成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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